(2015)双滦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00号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张凯。委托代理人张立君。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成方,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双滦区承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