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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戴秀琴信用卡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秀琴,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诉被告戴秀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戴秀琴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