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耿建军与郑州新佳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军建,郑州新佳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耿军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新佳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宏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慧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江涛,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军诉被告郑州新佳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建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耿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