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索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文涛,陈琳,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索文涛,教师。申请执行人陈琳,教师。被执行人王军,教师。本院在执行索文涛、陈琳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