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祥煌与森茂林业发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祥煌,森茂林业发展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魏祥煌,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森茂林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黄永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祥煌诉被告森茂林业发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祥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祥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祥煌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蓝华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