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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申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立华,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汇武,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华,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汇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关心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日照市岚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敬互助,完全有和好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