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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深,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冯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深,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广汽路汽车贸易园12号。被执行人冯连庆,19*年*月*日生,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身份证号码:3********。本院在执行朱海深申请执行柳州市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冯连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6832688元及利息,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39.50元,申请执行费79749.49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