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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郜功晓与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功晓,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郜功晓。被执行人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孟中泽,该公司董事长。郜功晓与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登民一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郜功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详细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