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谷军,涿鹿县法律援助中心栾庄乡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子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