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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41l3李巍与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巍,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413号申请人李巍,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蓬莱南王街道大院。法定代表人谢杰涌,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巍与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蓬莱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向烟台市中级法院起诉,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蓬劳人仲字(2014)870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劳人仲字(2014)87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任玉堂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乙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