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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浩与任向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任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陈浩。委托代理人王一静、史科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任向东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陈浩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原告陈浩已预交),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 判 长  浦 峥审 判 员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