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浩与任向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任向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陈浩。委托代理人王一静、史科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任向东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陈浩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原告陈浩已预交),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 判 长 浦 峥审 判 员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李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