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阮明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一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明乔,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捕前住北海市海城区江苏路经协小区自建屋*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被逮捕。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明乔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明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付某甲乘坐的小车在北海市海城区五中东里无法通行,付某甲下车与停车在该路上装卸电机的被告人阮明乔及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发生争吵,李某乙将其驾驶桂Pxxx**风行车移开让李某甲、付某甲乘坐的小车过去,阮明乔等人装卸完电机后回某甲大厦401房,李某乙则驾驶桂Pxxx**风行车去寻找停车位停车。凌晨2时32分,李某乙驾车经过五中东里与重庆路交界处时被等候在该处的李某甲用砖头打砸,李某甲还拉开了李某乙驾驶的风行车副驾驶座车门,李某乙急速将车驶离时被李某甲叫来的被害人何某甲、莫某甲、姚某甲、方某甲、蔡某甲用砖石追砸烂前挡风玻璃(经估价损失价值570元)。在某甲大厦401房的阮明乔和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见状持铁管、菜刀下楼追打何某甲、姚某甲、方某甲、蔡某甲等人,后何某甲在北海市重庆路与创基路交界附近的重庆路中央摔倒,被阮明乔和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追上殴打致死。被害人莫某乙接到弟弟莫某甲被追打的电话后与周某甲等人驾驶轿车赶到重庆路,当看到有人躺倒在重庆路与创基路交界路口附近时,误认为是莫某甲被打伤,莫某乙遂与周某甲下车持棒球棍进入五中东里报复,反被阮明乔、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和陆续来到现场的文晓、蔡阳、朱飞、廖昌杰、李康明(五人已被判刑)等人持铁管、木棍、菜刀追打致伤,莫某乙的朋友吴某甲等人驾驶桂Exxx**宝马X1小汽车在对莫某乙施救过程中被蔡阳、谢荣文、朱飞、廖昌杰、阮明乔等人追赶,该车后挡风玻璃被蔡阳的铁管砸烂(经估价损失价值3400元)。经法医鉴定:何某甲符合头面部受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莫某乙右手损伤为重伤,头部损伤及右腓骨骨折损伤为轻伤。被告人阮明乔于2014年1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阮明乔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阮明乔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阮明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承认其殴打死者腰部一棍和脚部两棍,但否认殴打伤者,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付某甲乘坐的丰田牌小轿车在北海市海城区五中东里无法通行,付某甲下车与停车在该路上正在装卸电机的被告人阮明乔及同案人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四人均已判刑)发生争吵,后李某乙驾驶东风风行牌汽车移开让给李某甲、付某甲乘坐的小车通过,郭方晖、阮明乔等人装卸完电机后回到某甲大厦401房,李某乙则驾车去停车。凌晨2时32分,李某乙驾车经过五中东里与重庆路交界处时,被李某甲捡砖头砸车并拉开副驾驶座的车门,李某乙急速将车往北京路方向驶去,被李某甲叫来(乘车过来)的被害人何某甲及莫某甲等人捡砖石追砸车,李某乙驾车调头回来时,又被李某甲、莫某甲用砖石砸烂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经估价损失价值人民币570元),何某甲等人捡石头跟着冲过去。在某甲大厦401房的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及被告人阮明乔见状便持铁水管、菜刀下楼追打走散了被害人一伙,何某甲在重庆路与创基路交界附近的重庆路路中间摔倒在地,被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及被告人阮明乔追上持铁水管共同殴打致死。被害人莫某乙得知其弟莫某甲等人被追打的情况后,驾驶小轿车与周某甲等人赶到重庆路,在重庆路与创基路交界路口附近看到有人躺倒,误认为是莫某甲被打伤,莫某乙与周某甲便下车持棒球棍冲进五中东里报复欲殴打被告人一伙,反被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及陆续来到现场的朱飞、蔡阳、李康明、廖昌杰、文晓(五人均已判刑)持铁水管、木棍、菜刀追打,莫某乙在打斗过程中被共同殴打致重伤。莫某乙的朋友吴某甲等人驾驶宝马X1小轿车在对莫某乙施救过程中,被蔡阳、谢荣文、朱飞、廖昌杰等人追赶,蔡阳持铁水管砸烂该车后挡风玻璃(经估价损失价值人民币3400元)。经法医鉴定:何某甲符合头面部受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莫某乙右手损伤为重伤,头部损伤及右腓骨骨折损伤为轻伤。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阮明乔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阮明乔通过家属赔偿给被害人何某甲的家属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张某甲对被告人阮明乔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阮明乔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移送刑事案件报告书,证实2013年11月27日2时32分,陈某乙报案称当天凌晨2时30分左右在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发展大厦路段有十几个人持铁棍打架,有一人倒地,全身是血。经120医生现场核实,倒地男子何某甲已死亡。同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立案侦查,并将该案移送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第二大队办理。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阮明乔到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阮明乔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成年。4、提取(钢管)笔录和提取物证登记表及提取照片、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27日公安侦查员在北海市海城区五中东里某乙别墅区B-38号西侧花圃提取两根长约80cm、均带有血迹的钢管。5、提取笔录,证实:(1)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阮明乔及同案人郭方晖、李康明、廖昌杰、朱飞、张福韦、蔡阳、陈旺华、谢荣文、文晓的血液样本各一份,提取了伤者莫某乙及死者何某甲的母亲张某甲的血液样本各一份,作DNA比对;(2)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阮明乔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两件,裤子一条、鞋子一双。6、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阮明乔通过家属赔偿给被害人何某甲的母亲张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张某甲对被告人阮明乔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阮明乔从轻处罚。二、被害人陈述莫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得知其弟莫某甲在北海市重庆路海军司令部门口被人拿铁水管追打,有朋友被打倒,叫去救人,其和周某甲、梁某甲开其车到重庆路海军司令部附近,见到有一个头部附近有滩血的人躺在重庆路中间,其以为那人是其弟,便着急上火要去打对方,其和周某甲在车上各拿一条棒球棍冲向对方,被对方十几人用铁棍追打,周某甲跑走了,其在重庆路路中被对方打到受伤,其友吴某甲开宝马车来救其。后来其才知道死者是其弟的朋友。三、证人证言1、李某乙证实,其和李康明、廖昌杰、朱飞、郭方晖、陈旺华、张福韦、谢荣文、阮明乔、蔡阳等人玩乐至2013年11月27日凌晨2、3时许,其开辆东风风行牌汽车送除蔡阳外的其他人回宿舍,先送李康明、廖昌杰、朱飞回某丙大厦502房,后送其余的人回某甲大厦401房。在某甲大厦门口,其将风行车停在他们的货车后面,大家将车上的电机搬到货车时,这时一男一女开车路过,因他们的车堵住了路,车上的男子下车后与郭方晖、陈旺华、张福韦、谢荣文等人发生争吵,郭方晖等四人想打该男子,其劝开并将车移开让女子开车过去,该男子往重庆路方向走。搬完电机郭方晖等人上楼,其开车去找车位停车。其开车到重庆路与五中东里路口时,听见原先与他们争吵的那男子喊“就是这辆车,敲死他!敲烂这辆车!”那男子用石头砸到其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其前额,还手持铁棍敲其车想拉开车门,几个年轻男子拿石头在后面追赶,其见状加速开车往利源大酒店方向开去,开有约50-100多米后打电话给张福韦,叫他们快下来。其转车回去找那砸其车的男子,因车开得快撞到路边的电灯柱昏迷了。2、吴某乙证实,2013年11月26日晚吃宵夜时碰到李某甲、付某甲。次日凌晨2时许,其开黑色丰田牌小轿车搭李某甲和付某甲到五中东里一个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一辆正在装卸的货车挡住去路,付某甲下车与对方四、五个男青年交涉想让对方移开车辆让他们过去。约1分钟左右,对方退车让开一条道,其把车开过去后李某甲等人就下了车。3、付某甲(被害人方)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吴某乙开辆黑色丰田牌汽车送其和李某甲到五中东里某丁小区门口时,有辆风行牌汽车和一辆货车在对接卸货挡住路,其下车和他们交涉,对方有人说粗口,有人又说“你再吵就打你”,还有两男子从风行车上拿了2条铁棍下来,其中一人拿铁棍顶其胸口,后李某甲从车上下来,其便往前走回五中东里的国信宿舍小区,在保安室时听到传来争吵声。后才知道那晚打死人。4、李某甲(被害人方)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吴某乙开辆黑色轿车送其和付某甲进入五中东里10米时,有辆风行牌汽车和辆货车对接像卸货挡住去路,付某甲下车交涉,对方的人对付某甲指手划脚,好像争吵的样子,还有人拿棍想打付某甲,后对方一人将风行车停好,吴某乙开车过去后其下车。刚走几分钟,与其约好吃夜宵的朋友莫某甲打电话说他们已到“海军司令部”,其在五中东里和重庆路交界处时见莫某甲他们过来,又见对方一男子开风行车出来,其在地上捡一块石头砸向那风行牌汽车,还冲上去打开那车副驾驶室车门,那司机加大油门开车往北京路方向,其追赶时,其朋友中有二、三个人在其身后也捡石头想砸那辆车。那司机驾车有70、80米时掉头回来,其又捡石头朝车挡风玻璃砸去。后跑去附近一小区躲了十几分钟,出来时警察已到现场,见五中东里与重庆路交界处有一人倒地,有辆车撞在灯柱上,莫某甲说他哥莫某乙被打伤。5、莫某甲、蔡某甲、方某甲、姚某甲(被害方朋友)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多,李某甲打电话让莫某甲到市重庆路“海军司令部”附近,莫某甲叫上何某甲、姚某甲、方某甲、蔡某甲一起到了“海军司令部”门口,李某甲叫大家走去马路对面的小巷附近。一辆面包车从巷子里开出来,李某甲拿一块石头砸那辆车,还试图拉开车门,那车加速往北京路方向开走,大家朝车尾砸了两块石头还追了几步。该车开到利源大酒店附近又转回来。见有几个青年男子拿着铁棍从巷子冲出朝他们跑来追打,大家跑散了。莫某甲躲藏时听到何某甲被打得很厉害受伤,莫某甲打电话叫其哥莫某乙来救人。后见有警车警察来大家走出来见何某甲已倒在重庆路地上,听说莫某乙被打伤头部和手脚送医院了,后听说何某甲死亡。6、周某甲(被害方朋友)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莫某乙电话得知其弟莫某甲在重庆路被人拿铁水管追赶就开车与其到重庆路,下车见有个人躺在重庆路中间,莫某乙从车尾箱拿出两根棒球棍给其一根。听到五中东里传来铁棍敲打声,以为是他们的人在那里被人打,其和莫某乙持棒球棍冲进去后被对方多人持铁水管打,其往四川路跑了400、500米再回来时,见莫某乙已被打伤躺在地上,对方四五个人走回五中东里。后吴某甲开车来到将莫某乙抬上车,对方几人又冲过去但吴某甲开车走了。后听莫某甲说李某甲用石头砸人家的汽车才引起打架。7、吴某甲(被害方朋友)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多,莫某甲打电话说有个兄弟被打伤在重庆路“海军司令部”前面的十字路口处,让其告诉他哥莫某乙并要求他们过去。莫某乙得知后和周某甲先驾车赶过去,其驾辆宝马牌汽车到“海军司令部”附近十字路口处时,看到路中间躺着莫某乙和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其救莫某乙上车时被对方的人追,打坏了其车的后窗玻璃。8、梁某甲(被害方朋友)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1时30分,莫某乙接到其弟莫某甲电话说他在重庆路那里出事了,后莫某乙开车搭周某甲和其一起过去,吴某甲开宝马牌汽车跟在后。到海军司令部招待所时见有一个人躺在重庆路马路中间,莫某乙和周某甲从车尾箱拿出棒球棍冲进五中东里打对方。其停好车步行去看躺在马路中的男子见那人身下有一滩血。吴某甲开车到重庆路和五中东里交界处下车将躺在该处的一男子抬上车,后才知道是莫某乙受伤。对方三、四人拿铁水管冲过来敲破了宝马车的后挡风玻璃。9、陈某乙(报案人、现场目击证人)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32分,其听到重庆路有人喊声,走出阳台看到有六个青年男子用钢水管在重庆路追打一个人,有人用脚踩那已倒在地的人的头部,其用手机打110报警,那几人走到路边。后又见有人拿棍去打和踢那人的头部。约三分钟后,有两人冲到那几人面前想打那几人,但不够对方打,其中一人被钢水管打倒在路口,另一人往四川路方向跑,有四人去追不到又转头打那倒在路口的人约一分多钟。不久,有辆汽车开来搬那人上车,打人方有三人又跑去追将车玻璃打碎,后那伙人往“五中”方向逃跑。10、周某乙(现场目击证人)证实,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左右,其在怡海新村国信宿舍听到外面很大争吵声,到小区门口见一辆风行牌汽车和一辆货车在卸货,旁边有人与卸货的人争吵。十几分钟后风行牌汽车开到五中东里和重庆路交界处,其听到该车传出很大一响声,后又听到撞车声,接着见发展大厦旁小区有七、八个青年男子拿铁棍和菜刀冲出追打丢石头砸风行牌汽车的人。不久那伙人往五中东里跑了,其中一人被两人夹着离开。11、沈某乙(现场目击证人,烧烤摊老板)证实,其在重庆路育才小学前摆夜市烧烤摊。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多,见一年轻男子在重庆路上往四川路方向跑,被从五中东里出来的四、五人追,快到创基路口时,那人摔倒在地,追的人拿铁管胡乱地往那人身上打了很多棍,那人挣扎几下躺在地上不动了。打人者走回五中东里。后又过来两个年轻男子拿铁管打了两下倒地那人。没多久,来了辆小车下来一人救一个在五中东里路口被打倒的人,又被那帮人追打,听到有打到车玻璃的声音。后“110”和“120”都到了。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阮明乔供述,2013年11月26日晚,其与郭方晖、张福韦、文晓、蔡阳、李某乙、陈旺华、朱飞、李康明、廖昌杰、谢荣文在外喝酒唱歌到凌晨2时左右,后李某乙开一辆风行车送朱飞、李康明、廖昌杰回住处后,送其余8人回某丁小区。在某丁小区门口,他们把三台电机搬到旁边的货车上,一辆黑色丰田车开进被挡住去路,开车的司机下车后与郭方晖、陈旺华吵了起来,后李某乙开好车让对方通行。之后除其和李某乙外,其他人回到某丁小区宿舍。其在小区门口与保安聊天,约两三分钟后听见玻璃被砸的声音,保安对其说有人来报复。其看到宿舍的人从楼梯冲下来,陈旺华递给其一条水管,其和陈旺华、张福韦、谢荣文持水管冲向对方,对方散开走了,他们在海军司令部追上一人(即死者),并用水管殴打死者,陈旺华、张福韦打死者头部倒地,其打死者一棍腰部和两棍脚部,谢荣文打死者脚部和身体躯干部位。这时李某乙开风行车撞上路边电灯柱,其和文晓去扶李某乙,并随手将手持的水管扔在风行车旁边。后对方又有两人手持棒球棍冲过来打他们,他们这方也打对方,对方逃跑,其中一人(即伤者)被郭方晖、蔡阳、朱飞追上殴打,但其没有打到伤者。朱飞在他们打完死者后跑过来看死者,郭方晖等人有没有打死者不清楚,后有一辆宝马车开到抢救走了伤者,他们也分散逃跑。大家逃到“小军”家商量逃跑事宜,曾到南万码头但因风浪大逃不成。后其父亲动员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阮明乔辨认,郭方晖、张福韦、廖昌杰、李康明、陈旺华、蔡阳、朱飞、文晓、谢荣文是2013年11月27日与其一起在北海市重庆路发展大厦门口路段参与打架的人。2、同案人郭方晖供述,2013年11月26日晚,其和阮明乔、谢荣文、李某乙、李康明、朱飞、陈旺华、蔡阳、廖昌杰玩至27日凌晨2时多,蔡阳送朋友回家,他们9人搭李某乙开风行牌汽车回重庆路宿舍,朱飞、李康明、廖昌杰住发展大厦502房先下车,其余6人住某甲大厦401房。回到某甲大厦门口,他们在公路上将风行车上的电机搬上路旁他们的货车上。一辆黑色丰田车开进被挡住去路,一男子下车和其、陈旺华争吵,李某乙将车移开让对方开车过去。搬好电机后李某乙留下搞清洁、停车,其和陈旺华等人回401房休息。后听陈旺华说“‘阿宇’(李某乙)被砸车了”,其和张福韦拿铁水管下楼,其他人在他俩后面下楼。其和张福韦持铁水管冲出要打几个砸李某乙车的人,对方见状往重庆路海军司令部方向跑,其中一个摔倒,其和张福韦追上后,其打了那人身体侧边一棍和头部三棍,张福韦在旁边打那人,后阮明乔、谢荣文、陈旺华也上来一起打那人约1、2分钟,其中阮明乔、张福韦、谢荣文拿铁水管打,陈旺华拿棍打拿刀砍。后其和张福韦到李某乙撞车处拖出李某乙,大家陆续走回五中东里。有辆宝马车开到重庆路马路对面,下来两人持棒球棍走向他们,其和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蔡阳追打他俩,一人和他们对打了一下被其和陈旺华、谢荣文、蔡阳、张福韦打倒在重庆路路边,张福韦、蔡阳(搭摩托车来到)、谢荣文也打这人。朱飞、廖昌杰和李康明先后来到,文晓来叫他们走。后其和文晓向公安机关投案。3、张福韦供述,与被害人方的人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平息后,他们其中的6人回到某甲大厦401房时,听见文晓、陈旺华说“‘阿宇’的车被人砸了!”,他们6人都拿铁水管冲下楼,其和郭方晖冲在最前面往四川路方向追砸车的那帮人,一男子跑的过程中摔倒被其和郭方晖追上,郭方晖先打了那人头部一棍便倒地,阮明乔打了那人脖子一棍,其打了那男子头部一棍、左手三棍、左下耳根处一棍。谢荣文、陈旺华、阮明乔围打那人。听到撞车声见李某乙开车撞上电灯柱,其跑去拉李某乙,后见蔡阳扶李某乙回小区保安室,李康明拿一条木棍、廖昌杰、朱飞拿把菜刀先后来到帮忙。有两男子持棒球棍冲来打他们,他们用铁水管与那两人打,那两人分开跑,其、蔡阳和郭方晖追其中一个往重庆路马路中间跑的男子,李康明等人去追另一个往发展大厦逃跑的人,郭方晖和蔡阳先追到马路中间将那人打倒在地,其追上用铁水管打了那人后背一棍。不久有辆汽车拉走第二个被打的人。后其向公安机关投案。3、陈旺华供述,案发时间、双方发生争吵和李某乙开车让开的情况与同案人供述一致。其在宿舍窗户观望李某乙停放车时,见重庆路与五中东里路口处站着三个青年男子,为首的一个已捡石头准备砸李某乙的车,文晓大声说“‘阿宇’的车被砸了!”,听到砸车声,他们持铁水管下楼追打对方的三人,张福韦、郭方晖、阮明乔冲在其前面,谢荣文跟在其后面,对方一个青年逃到重庆路中间路段时摔倒,张福韦、郭方晖、阮明乔用铁水管围殴那人,其和谢荣文跟上见那青年侧卧在地用手抱住头部,其用铁水管打了那人一棍右腰和一棍右大腿,郭方晖打那人的头部和肩膀,阮明乔打了那人五棍以上。打了这人后,对方有两人持棒球棍冲来打他们,他们迎上去追打,其和李康明、廖昌杰追其中一个身材较肥、向发展大厦方向逃跑的人但没追上,到第一个被打青年身边时,其用脚碰他身体和用铁水管拔他的脚将他翻过身来。朱飞持菜刀站在发展大厦路边。其到撞车处时见蔡阳、返回时看见郭方晖等7、8人在五中东里与重庆路路口对面路边已把另一人打倒,其踢了这人一脚屁股和打了一棍腰部。有辆宝马车开来,蔡阳用铁棍砸中后挡风玻璃。后其和蔡阳、谢荣文向公安机关投案。4、谢荣文供述,案发时间、双方发生争吵和李某乙开车让开等情况与同案人供述一致。听文晓说有人拿石头砸了李某乙车,他们拿铁水管下楼冲到重庆路追打对方的人,其中一人跑到路中间摔倒,其和陈旺华、张福韦、阮明乔追上都用铁水管打那人,当时那人抱着头躺在地,其打那人后腰部和上身左侧两棍。李某乙开车撞电线杆后倒在车上动不了,他们商量送李某乙去医院时,有两名男子持棒球棍从重庆路方向跑来,其中一男子用棍打中蔡阳的手。陈旺华、廖昌杰、李康明去追其中一个往发展大厦方向跑的男子,蔡阳和郭方晖在重庆路中间追上一倒地男子,并铁水管打这男子,其跟上后从郭方晖手上要过一根铁水管也打了那男子,后其和郭方晖、蔡阳回到大厦一楼门口。不久有辆宝马车开来拉那受伤男子上车,蔡阳用铁水管砸中那宝马车的后玻璃。后其和陈旺华、蔡阳向公安机关投案。5、朱飞供述,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李某乙开风行牌汽车搭其和李康明、廖昌杰回到重庆路发展大厦502房,李某乙等人回某甲大厦401房。其接到谢荣文电话说下面打架叫他们快下去。其叫李康明和廖昌杰后拿把菜刀冲下楼,廖昌杰跟着,后李康明也下楼。其走近重庆路时见有一个人躺在路中间,不远处风行牌汽车撞在电杆上。谢荣文等4、5人拿铁水管站在五中东里与重庆路路口,还有3人拿铁水管。其扔了菜刀后在五中东里墙边拿根铁水管。有两个青年男子拿棒球棍冲来打他们但不够他们打,掉头跑了,其追一个较胖、往四川路方向跑的青年但追不上,回头见另一个较瘦往海军司令部方向跑的青年被他们的人打倒在重庆路上,其持铁水管打那青年小腿两棍,一辆宝马车来接伤者时被打烂了后窗玻璃。逃跑中其将铁水管丢在五中东里路边。听李某乙说因停车在路边和别人发生争吵,人家要打他就打起来。6、蔡阳供述,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其送朋友回家再搭摩托车回到重庆路与五中东里交界处路口时,见陈旺华、张福韦、文晓、郭方晖、谢荣文、阮明乔、李康明等朋友拿铁棍站在路边,见风行牌汽车撞在电灯柱上,其扶李某乙下车到某甲大厦门口保安室,两名男子持棒球棍冲过来打他们,打到其手几棍,其在路边捡了铁棍,其朋友们过来帮忙将那两名男子打退逃跑,一个较胖的往四川路方向跑,一个瘦的往重庆路方向跑被他们追上打倒在重庆路上,追时其打到那瘦男子的背部和手。有辆宝马车来救那瘦男子,其拿铁棍跑去砸烂了那车的后玻璃窗,后将铁棍扔在保安室附近。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郭方晖、阮明乔、朱飞和其都打了伤者。7、李康明供述,案发前其和朱飞、廖昌杰回发展大厦502房,后得知道李某乙在楼下被人打了。其从宿舍拿条木棍跑到重庆路与五中东里交界处时看见李某乙开的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离车约十几米的重庆路中间躺着一个人。朱飞给了其一条铁棍,其将铁棍和木棍合并拿在一起。陈旺华拿根铁棍和蔡阳等人站在路边。后其将木棍丢在小区门口的垃圾桶里,其他人拿的工具其不清楚。其和蔡阳搭李某乙去博铧医院治伤。在冠头岭码头,大伙都说打到人。后来知道对方有个人死亡了。8、廖昌杰供述,其和李康明、朱飞回到重庆路发展大厦502号房,后朱飞接到电话说兄弟出事了叫其一起下楼,朱飞拿把菜刀跑下去,其拿一啤酒瓶跟着,李康明是后面拿条木棍下楼。下去见陈旺华、张福韦、郭方晖、谢荣文、文晓在五中东里走来走去。对方两个拿棒球棍的人走过来想打他们,与持铁棍的陈旺华、张福韦等人对打,那两人见他们人多往后退走,蔡阳拿水管和其追打对方一个往四川路方向跑的人,其将啤酒瓶扔向对方但没扔中。陈旺华、张福韦、郭方晖追打往重庆路跑的人,其追不上那人返回五中东里时见他们三人在打一个倒在重庆路路中的人。不久有辆宝马车接那个倒在重庆路中间的人,被蔡阳持棍打中后窗玻璃。其追打那个逃跑的人时发现已有一个人躺在重庆路中间,其回到五中东里时听陈旺华他们说刚才打架时已打倒一个在路中间。9、文晓供述,2013年11月27日凌晨2时,其在房睡觉,听到其朋友在楼下与别人争吵骂赃话。不久其在某甲大厦401宿舍听说李某乙被人打了,张福韦、陈旺华等人拿铁水管冲下去,随后其拿条铁水管下楼,见陈旺华持铁水管打一个已躺在重庆路路中男子,其叫陈旺华不要打了。他们将受伤李某乙扶回某甲大厦保安室,蔡阳从外面搭摩托车回来,朱飞、廖昌杰、李康明先后从发展大厦方向跑来。对方有两人拿棒球棍走来打他们,打肿蔡阳的手,那两人被他们持铁水管追打便分头逃走,其和朱飞、廖昌杰追打其中一人往发展大厦方向逃跑,但没追上,返回见另一个往海军司令部跑的人已被郭方晖他们打倒在地,张福韦、蔡阳、阮明乔用铁水管打那人,陈旺华拿刀砍那人,其没注意到拿刀站在旁的朱飞有没砍打那人,其踢了那人的屁股两脚。五、勘验、检查、辩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发展大厦路段(西起创基路东到五中东里路段)。创基路通向重庆路的马路分界线北侧见一名呈仰躺状、着黑白方格长袖衬衫和方格米黄色长裤的赤足男尸,尸体头部、脚部、左手臂地面有血泊、毛发,附近有三只黑色拖鞋。五中东里通往重庆路的路口西侧有一辆车头撞击路灯、车头外侧呈凹陷状、前挡风玻璃损坏形成一个直径30cm的圆形网状缺口的桂Pxxx**风行牌汽车,该车方向盘上、驾驶座右侧储物箱面上各有一处滴落状可疑血迹、驾驶座脚垫上有一台手机,另现场照片证明副驾驶座脚垫上有一块方砖。风行牌汽车东南侧、西侧、北侧共有四处滴落状可疑血迹、一根长约80厘米钢管、两只黑色休闲鞋、三只蓝色休闲鞋。五中东里南侧距重庆路路口880cm地面有一处滴落状可疑血迹;某甲大厦小区门口(北侧)垃圾堆旁有一根带有可疑血迹的木棍。上述物证、痕迹均已依法提取送检。2、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阮明乔及同案人郭方晖、张福韦、陈旺华、谢荣文、朱飞、蔡阳、李康明、廖昌杰、文晓分别辨认出与被害方发生争执、具体作案、逃跑路线及丢弃作案工具的的地点。六、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何某甲的头部和两侧挫裂创、挫伤带,致伤工具为棍棒类钝器;头左面部、左颞枕部大面积挫伤痕,符合踩踏形成;左腰外侧部及右足裂创,符合锐器砍切形成。何某甲符合头面部受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莫某乙右手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部损伤及右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3、生物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及关于现场提取木棍的说明证实:⑴案发现场死者头部东侧地面血泊为死者何某甲所留。⑵案发现场桂P-xxx**车东南侧686cm地面滴落血迹、东南侧642cm地面滴落血迹、某甲大厦西侧门口北侧垃圾堆旁木棍上的血迹、某乙别墅区B-38号西侧花圃中二根钢管上的血迹为莫某乙所留。⑶桂P-xxx**车方向盘上血迹、驾驶座右侧储物箱上血迹和该车西侧67cm、距路牙254cm地面滴落血迹、北侧245cm地面滴落血迹、五中东里南侧距重庆路路口880cm地面滴落血迹为李某乙所留。⑷何某甲与张某甲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4、估价结论书证实:桂EE66**宝马牌汽车的后挡风玻璃1块的价格人民币3400元;东风牌LZ6511AQ3SQ普通客车的前挡风玻璃1块的价格人民币570元。以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阮明乔、被害人何某甲母亲张某甲及被害人莫某乙。七、视听资料重庆路发展大厦录像证实:李某甲及被害人何某甲等人在五中东里与重庆路路口外捡砖石追打李某乙驾驶风行牌汽车,后郭方晖、陈旺华、张福韦、谢荣文、阮明乔持棍从五中东里冲出,何某甲等四人被追打及后赶来的莫某乙、周某甲被追打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明乔伙同他人持械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第一阶段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明乔持铁棍殴打被害人何某甲,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阶段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明乔虽没有直接殴打到被害人莫某乙,但参与追赶莫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明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同案人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阮明乔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甲在双方争执平息后不能正确对待而在现场刻意报复对方,被害人何某甲等人到现场后在看到朋友李某甲捡石头砸李某乙驾驶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且还拉开车门,在不知道内情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李某甲的行为,还与李某甲当场达成共识,参与用石头追砸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方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阮明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阮明乔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明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廖 红审判员 郑远荣审判员 丘 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 峰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果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