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军利、王艳伟、刘长利、李会琴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刘军利,男,1978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艳伟,女,1979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刘长利,男,1965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会琴,女,1965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夏小国,男,1972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邢艳利,女,1971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军利、王艳伟、刘长利、李会琴、夏小国、邢艳利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军利、王艳伟、刘长利、李会琴、夏小国、邢艳利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