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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执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文栋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复议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栋,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莆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蔡文栋,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蔡德火、李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异议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丙仑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曾寿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志广,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申请复议人蔡文栋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作出的(2014)秀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冻结、扣划的异议人银行存款546452.75元中510658.95元为农户的征地拆迁款,其余32993.8元为村财性质款项。申请执行人蔡文栋提供的证据未能推翻异议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执行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民事裁定:改正(2008)秀执行字第558-4号执行裁定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2993.8元。申请复议人蔡文栋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丙仑村委会银行存款546452.75元中有510658.95元为农户的征地拆迁款缺乏依据,该村多次被征地,其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十分复杂。从该帐户转出的款项有一部分注明是征地款,说明征地款已经被转出,比如2014年1月16日、3月4日、3月13日、3月18日,从存款明细账可以看出丙仑村委会有钱有财产,存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情况,请求撤销执行法院(2008)秀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责任。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系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林金杯系执行法院其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争议的冻结、扣划裁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执行法院参照民诉法规定将其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异议程序,后又将其列为利害关系人,作为本异议案件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执行异议审查后应作出执行裁定,但执行法院却作出民事裁定,即裁定形式错误,应予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4)秀执异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金标代理审判员  陈剑星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志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