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5日。被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