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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莉莉等申请贾广有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莉,张婷婷,贾广有,王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张莉莉,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张婷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贾广有,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王艳秋,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莉、张婷婷与被执行人贾广有、王艳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艳秋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莉莉、张婷婷赔偿款4500.00元,余款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绥北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