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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彩凤与王中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凤,王中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孙彩凤,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中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阜阳市。负责人:刘新宇。原告孙彩凤诉被告王中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彩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彩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孙彩凤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