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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殿爵因与被申请人石怀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殿爵,石怀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殿爵,男,汉族,1949年8月7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怀治,男,汉族,1947年8月20日生,住登封市。再审申请人任殿爵因与被申请人石怀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殿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任殿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认定本案欠款事实存在有任殿爵出具的欠条为证,任殿爵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欠款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任殿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殿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殿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艳凌审 判 员  徐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