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亚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星沙店、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亚,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星沙店,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邓亚。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星沙店,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中心广场。负责人李会娟,总经理。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路3号天福商务楼6楼。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亚与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星沙店、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亚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星沙店、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邓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