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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傅最喜与邱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最喜,邱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傅最喜,男。被告:邱四喜,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负责人:刘红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最喜诉被告邱四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最喜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最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最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2850元),由原告傅最喜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五���四日书记员  赵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