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005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伍佰超市有限公司与谢建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伍佰超市有限公司,谢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00559-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伍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贤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建斌,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伍佰超市张公山店内01号动漫城业主,住址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谢建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谢建斌妻子陈基英名下所有坐落于龙祥小区2号楼4-6-2#(产权证号1858**)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