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尹仁俊、张显友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理人:汪德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仁俊,男,1971年1月16日生,住金寨县。被告:张显友,男,1953年7月10日生,住金寨县。被告:刘必明,男,1956年5月4日生,住金寨县。被告:陈家喜,男,1956年1月20日生,住金寨县。被告:智敏,男,1962年6月15日生,住金寨县。被告:杜德文,男,1963年11月17日生,住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仁俊、张显友、刘必明、陈家喜、智敏、杜德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9元,减半收取9564.5元,由原告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德 俊人民陪审员 方 运 俭人民陪审员 冯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盼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