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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仲审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陆永武、徐恒敏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仲审字第00020号申请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大庆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裁决申请人)夏玉强。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玉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仪劳人仲案字[2014]第3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并表明其不缴纳申请撤销案件的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本院撤销仲裁的��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明确不交纳案件申请费,本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仪征市飞亚辊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撤销仲裁委裁决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