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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金明与被上诉人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明,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明,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前蒋村。委托代理人何俊、付艳春,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9号广发大厦第8层。法定代表人郑录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方庄镇。法定代表人吴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廉国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金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金明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金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金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葛韦言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裴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