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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知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47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钦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