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发现,原告刘某甲的住所地虽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xx办事处xx台xx号,但其自2011年10月5日至今一直在湖北省孝感市xx区城西xx楼西xx号居住,原告刘某甲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北省孝感市xx区城西xx楼西xx号。本院认为,因被告刘某乙现在湖北省孝感市监狱第xx监区服刑,被监禁未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刘某甲起诉要求与刘某乙离婚,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刘某甲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故原告刘某甲的起诉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孙反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魏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