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潘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从小学时相识,于××××年××月××日在花都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也不注意沟通方式,经常因一些琐碎的事情发生争吵,感情渐趋淡薄。双方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原告潘某预付,由原告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