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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尚余360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178.06元,并冻结该银行账户。嗣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58822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6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6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0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0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