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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书义诉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义,凤城丝绸厂管理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张书义,男。委托代理人:杨万胜,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住所地:凤城市绸厂二区198号。负责人:于福刚,系凤城市经济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义诉被告凤城丝绸厂管理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书义承担。审判员  白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