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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晋旺-张志兰与张国勇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晋旺,张志兰,张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395-5号申请执行人:程晋旺,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祁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兰,女,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祁县。被执行人:张国勇,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对张国勇所有的登记户名为布丽强的晋K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晋KX**号重型半挂车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1725元,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31日两次对该车进行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程晋旺、张志兰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5380元接受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确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国勇所有的登记户名为布丽强的晋K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晋KX**号重型半挂车作价253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程晋旺、张志兰抵偿交通事故赔偿款25380元。二、申请执行人程晋旺、张志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