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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忠与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胜忠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忠,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异字第00009号案外人黄伟。委托代理人陈兴贺,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申请人肖忠,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生,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炉子村*组,身份证号4203211969********。被申请人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路13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姜胜忠,国税局张湾分局退休职工。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肖忠保全被申请人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胜忠财产一案中,案外人黄伟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伟称,张湾区法院查封的十堰市茅箭区铁匠湾巷5号3栋1单元102号房屋(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已属于我所有的财产,我于2015年3月20日已于原所有人姜胜忠、唐建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80000元定金,于2015年4月3日向姜胜忠、唐建华支付完约定所有款项,2015年4月3日按房管局要求签订了网上合同,并向房管局提交办理过户登记申请,于2015年4月9日前按房管局要求缴清过户所需税款、登记费等所有税费,房管局已受理并正在办理之中,同时我也付清合同约定全部房款550000元,房屋也交付给我,我也实际入住。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十堰市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胜忠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存款、债权等财产。在执行裁定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冻结登记在姜胜忠名下房屋(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案外人黄伟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法院查封的房屋已属于我所有的财产,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争议房屋登记在被申请人姜胜忠名下,依物权规定房屋仍属被申请人姜胜忠所有,案外人黄伟提出该房屋归其所有,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执行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张解莲审判员 杨晓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