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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春英与王莉、宋保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英,王莉,宋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英,居民。被执行人:王莉,居民。被执行人:宋保民,居民,与王莉为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聊东执字第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莉在东昌府区柳泉花园公安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及储藏室一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套房产根据申请人申请及被执行人同意已进行了司法评估,双方对评估价值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莉所有的位于东昌府区柳泉花园公安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及储藏室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