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催字第28号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立照。委托代理人李玉堂。申报人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庞大利。委托代理人石明庆。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因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签发的编码为310000512455595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台硕织造有限公司,背书人山西玉和泰煤业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博爱县富鑫机械铸造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签发的编码为310000512455595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台硕织造有限公司)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鹤壁煤业运输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