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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白淑俊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91号原告白淑俊,女。委托代理人马涛,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惠松,乡长。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孟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白淑俊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淑俊以对涉案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调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王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