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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立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袁立德与梅荣、王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立德,梅荣,王沁,李海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立保字第00027-1号申请人袁立德,男,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梅荣,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王沁,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系被申请人梅荣之妻。被申请人李海山,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团风羲龙陵园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黄冈市。申请人袁立德与被申请人梅荣、王沁、李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沁所有的位于武���市硚口区古田四路房屋四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20××05号、20××04号、20××06号)。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沁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房屋四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20××04号、20××05号、20××06号)。二、将申请人袁立德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58号14栋301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江岸字第××号),案外人张志强所有的位于江汉区贺家墩村黄家大湾金盾花园2栋3单元12-13层1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