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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维俊,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兵,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军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阮霄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