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宁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宽寿与被执行人马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宽寿,马官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沈宽寿,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昌兵。被执行人马官和,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宽寿与被执行人马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马官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沈宽寿借款本金12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马官和负担案件受理费3415元。逾期,因马官和未履行义务,沈宽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官和银行存款3600元,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沈宽寿。另查明,被执行人马官和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