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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森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志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森众贸易有限公司,蔡志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森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荣。被执行人蔡志水,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17号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志水名下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执 行 员  何淑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古幸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