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森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志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森众贸易有限公司,蔡志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森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荣。被执行人蔡志水,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217号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志水名下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执 行 员 何淑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古幸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