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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鞠好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鞠好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1496号原告王秀英,电话.被告鞠好金,电话:.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鞠好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公司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全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