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薛顺年与广西旭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顺年,广西旭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薛顺年。被告广西旭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25号展夏景湾A栋1单元1302号。法定代表人:池彦瑞。委托代理人莫增搬,广西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顺年与被告广西旭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顺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薛顺年负担。审 判 长 阳 磊代理审判员 覃语春人民陪审员 李XX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杰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