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姜某某,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许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房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