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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青松与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青松,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田青松,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杨剑。被���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杨剑。申请执行人田青松与被执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4)第1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青松工资105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青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威登酒吧、非凡(福建)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