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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吕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吕永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传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东,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许玉君,该行职员。被告:吕永波。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吕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