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舒海文等9人与厦门众创鑫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海文等,厦门众创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021-1号申请执行人舒海文等9人。被执行人厦门众创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378单元。申请执行人舒海文等9人与厦门众创鑫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52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海文等9人有债权332743元及利息未受偿,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52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