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程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程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汪敬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万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