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12。被告周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2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泳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