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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孟棉英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棉英,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42号申请人:孟棉英,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建华,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孟棉英与被执行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