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孟棉英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棉英,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42号申请人:孟棉英,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建华,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孟棉英与被执行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建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