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中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爱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湖南中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沈世红,董事长。被告龚爱,住******。原告湖南中正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字(2014)第96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龚爱亦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也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龚爱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也已先于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故本案应移送至该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陆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 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