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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尹焕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尹焕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马长霖,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乔慧芝,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焕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尹焕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