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美娟与潘留平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娟,潘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娟。被执行人潘留平。关于李美娟与潘留平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宣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李美娟于2016年5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美娟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宣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云 来源: